在當今世界上,法律職業化幾乎已經成為全球化的趨勢。法律界對自家行業的知識傳統有了越來越明確的自覺,各種各樣的研討會和出版物都在不停地將這種知識傳統精致化。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檢討法律教育的目標定位,法律教育界比起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視在教育的各個環節培養學生“像法律人那樣思考”(Thinkinglikealawyer)的能力。法律實務界也更加注重將法律職業與法律教育溝通,法律職業的入門標準越來越高,從而提高了司法在調整社會關系和實現社會正義的過程中的能力。另外,司法界又在不斷地反思司法權的運作方式,程序的價值得到了日益普遍的認可。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,法律界都在討論法律家的職業倫理,一些重要的準則獲得了人們的共識。
那么什么是司法職業化?職業化要求司法官員選任上的專業化;要求司法決策遵循法律和法律解釋的規范;司法權的行使方式要中立;要在人與人以及人與機構之間的關系上把法院與行政機構區分開來;確立司法職業倫理。國學界或司法實務界通常也在兩種含義上使用“司法職業化”這一概念:一是認為“司法職業化”是司法人員的職業化,即要求以司法為職業的法官、檢察官必須“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、職業技能、職業道德和職業地位”;二是認為司法職業化,是司法這個行業的職業化,即“司法制度和司法權行使過程中的專業化”。
在我國的法院系統中,根據法院組織法設置了法庭,有民庭、刑庭、行政庭、立案庭、審監庭等庭室。在司法改革的這個年代,隨著改革的日益成熟,法院的庭室也應進行一些改革。比如:設置專業化的庭室,如設置的刑事庭、民事庭、行政庭審監庭這都是根據法律的分類而進行的分類。不太細化,不能達到預期的高效要求。現代化的司法,需要高水平的法官隊伍,高素質的法官,所以自從2002年國家開始了統一的國家司法資格考試,將從事法律職業的法官檢查官律師統一要通過國家的司法考試,取得資格才可以從事此類職業。有了法官的職業化,就從人的一方面進行了大的改革,保證了人員的素質,為真正的高效司法提供了人員保證。那么只有高素質的人員,還不能高效地、最大效能地提高審判效率。還需要有一個先進的管理體制,這就還需要法官的專業化,即在從事法律的工作中,只有從事精,才能提高效率。比如在法院里,就可以從案件的種類方面考慮設置庭室,如民事的案件可以設婚姻家庭類、買賣經濟類、侵權類、人身損害賠償類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類等。在刑事方面可以設少年審判組、或者按照十種犯罪設那么三四個組,這樣的話,審判此類案件多以后,從事這些審判的法官可能總結一些經驗,方法等,可以大大提高審判效率和公正。同時,因為在庭室設置方面精減科室,那么可以在同一審判庭內設置幾個審判組。專門從事某些方面案件,使案件達到精、準。這就是所謂的法官的職業化和專業化。如果沒有法官的職業化,那么不可能提升我們審判的公正,反過來,如果沒有法官的專業化,那么同樣也不能提升我們的審判效率。相反,如果我們注重法官的職業化和專業化,科學設置,合理分工,肯定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,我們的審判公正和效率也將得到大大提高。
司法民主化是對司法機制的誤解。司法不是公共決策的群眾舞臺,而是具體地針對個案去判定是非。賀衛方教授說了一句很有力量的格言:“我們無法想像案件的判決能夠通過全民公決的方式加以解決”。在立法民主倘能完整實現時,接下來的司法過程,不僅不必全民公決,而且即使付之全民公決,也將是對公眾的不當滋擾和“勞役攤派”。更何況,當事人有權不讓無關人員知曉自己正陷于何種糾紛之中。此外,在復雜的知識產權和民商事案件糾葛面前,讓未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去作裁判,恐怕心有余卻力有不逮。
司法職業化并不是對現代民主的反動。至少有三個框架,保證了再職業的法官也得依民主而行:法官審判所依之法,乃是民主結晶;庭上陪審員直接抒發民意;媒體也可發揮公眾喉舌之功。只要這三條有保證,法官越職業化,他就越忠實地向民主俯首稱臣。不僅如此,一個真正職業化的法官,才可能以更強的專業自信和更高超的司法技術,對“紅頭文件、電話、條子”這些施向法庭的不當影響進行頑強和巧妙的抵抗。
想要了解更多相關咨詢,請關注交廣企業管理咨詢。
看過本文的人還看了《職業化培訓內容》。
共有 0 條評論